關懷服務資訊 - 保險商品 - 微型保險
產品特色:
微型保險為低保額、低保費、內容簡單之保險,提供經濟弱勢民眾基本保險保障,避免遭受突發事故對家庭經濟造成嚴重衝擊。
產品項目:
一、國泰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
商品文號:
98.10.26金管保品字第09802202690號函核准
112.02.08依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
保障內容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失能保險金。
-
二、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商品文號:
103.07.31國壽字第103073011號函備查
112.02.08依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
保障內容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比例(5%~100%)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
三、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商品文號:
103.07.31國壽字第103073028號函備查
111.12.29國壽字第1110120032號函備查 -
保障內容
-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四、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定期壽險
-
商品文號:
103.11.28國壽字第103111028號函備查
112.02.08依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
保障內容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
投保規定:
一、投保年齡:
商品名稱 | 投保年齡 |
---|---|
國泰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 15足歲至70歲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0歲至70歲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定期壽險 | 0歲至64歲 |
二、保險期間:1年
三、繳費方法:
商品名稱 | 繳費方法 |
---|---|
國泰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 限年繳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定期壽險 |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同主契約繳費方式 |
四、保額限制:
商品名稱 | 保額限制 |
---|---|
國泰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 上限50萬元(業界通算)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10~50萬元(業界通算)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定期壽險 |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3萬元(業界通算) |
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資格限制:
商品名稱 | 要被保人限制 | 資格限制 |
---|---|---|
國泰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 要被保人須為同一人 | 限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民眾,另須提供身份證明相關文件(詳如附表一)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要被保人可為不同人 |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定期壽險 |
六、投保方式:
「國泰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須透過代理投保單位集體投保(每次出單至少5人且保險費須滿新臺幣800元)。七、要保人與代理投保單位連結關係限制:
另須提供身分證明相關文件。(詳如附表二) 附表二代理投保單位與本保險承保對象(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要保人)間需具有以下連結關係之一者,且除連結關係(4)及(6)外,各該單位以具有法人資格及成立至少二年以上者為限 |
(1)雇主與其員工關係。 |
(2)依法成立之合法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與其成員關係。 |
(3)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或放款機構與其債務人關係。 |
(4)依法設立之學校與其學生關係。 |
(5)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與其服務對象關係。 |
(6)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區公所、村(里)辦公室與其戶籍居民關係。 |
(7)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與其成員或該團體服務對象關係。 |
(8)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與其會員或成員關係。 |
商品Q&A:
Q1:什麼是微型保險?
微型保險為低保額、低保費、內容簡單之保險,提供經濟弱勢民眾基本保險保障,避免遭受突發事故對家庭經濟造成嚴重衝擊。
Q2:國泰人壽各類微型保險商品的保障內容為何?
商品名稱 | 保障內容 |
---|---|
國泰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定期壽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
Q3:哪些人可以買微型保險?
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民眾,詳
Q4:「國泰人壽微型傷害保險」要怎麼投保?
本險採集體投保方式,投保人數須具備一定之規模;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民眾可透過為其服務之團體(「代理投保單位」)代為投保微型保險。
※集體投保:「代理投保單位」代理其服務之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民眾簽訂微型保險契約。
※代理投保單位:限成立滿2年社福團體及法人機構。
※被保險人需為上述代理投保單位之成員或服務對象。
※投保限制:每單保險費下限新臺幣8百元且人數5人以上。
Q5:微型保險有無政府補助?
微型保險為商業保險,保險費以自付為原則。
Q6:如何查詢國泰人壽『微型保險』相關訊息?
本公司免費客服電話0800-036-599。
保單條款:
本頁面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