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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 |
給付項目 |
旅行平安保險(ADD)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金額100% |
水陸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金額10% |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金額25%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5%~100% |
水陸大眾運輸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10%×(5%~100%) |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25%×(5%~100%) |
傷害醫療保險金
給付附加條款(MR)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超過健保部份) |
海外醫療專機運送附 加條款( OM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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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醫療專機運送服務之提供(註5)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OHS) |
甲型 |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註1) |
實支實付 |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補償保險金 |
實際支付之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10% |
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註1) |
實支實付(每次給付以投保金額0.5%為上限) |
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註1) |
實支實付(每次給付以投保金額1%為上限)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2、3) |
投保金額100% |
乙型 |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註1) |
實支實付 |
丙型 |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註1) |
實支實付 |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補償保險金 |
實際支付之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15% |
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註1) |
實支實付(每次給付以投保金額3.5%為上限) |
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註1) |
實支實付(每次給付以投保金額7%為上限)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2、3) |
投保金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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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限額給付。 |
註2: |
定額給付。 |
註3: |
重大燒燙傷定義為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註4: |
OHS之投保金額,係指「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 |
註5: |
實物給付。 |
註6: |
海外醫療專機運送服務區域含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地區)、日本、韓國、越南、新加坡、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緬甸、泰國、寮國及柬埔寨。 |
註7: |
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海外
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地區 |
美加 |
日本、歐洲、紐澳 |
其他地區 |
調整係數 |
300% |
1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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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金額
1、個人件保額最低限60萬元,最高承保限額詳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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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
最高限額(萬元) |
備 註 |
未滿15足歲 |
200萬(僅給付失能保障) |
99.05.12開辦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規範:未滿15足歲者不得有身故保障 |
滿15足歲~
未滿20歲 |
國外1,500萬
國內500萬 |
96.09修訂 |
滿20歲~
未滿65歲 |
國外2,000萬
國內1,500萬 |
100.05修訂 |
滿65歲~
未滿70歲 |
1,0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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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70歲~
未滿75歲 |
5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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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75歲~
未滿80歲 |
3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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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80歲以上 |
60萬 |
國外旅遊團體最高限額得為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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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特別注意事項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規範:未滿15足歲者不得有身故保障,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之投保額度,均不得超過其意外死亡及失能保額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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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之投保額度,均不得超過其意外死亡及失能保額的20%,且不得高於200萬元。 |
3、 |
團體件每人保額最低10萬(但總保額須達120萬元以上)每人最高保額同個人件, 總保額最高以6.13億元為限。 |
4、 |
目的地同時為國內或國外,則分二張保單出單,費率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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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海外醫療專機運送附加條款(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1、需與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含甲、乙、丙型)同時附加。 2、旅行地點須以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地區)、日本、韓國、越南、新加坡、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緬甸、泰國、寮國及柬埔寨為限。 |
三、 |
國內旅遊限30天,國外旅遊限180天。 |
四、 |
旅行平安險之延保應在前件生效期間內辦理,延保次數不限,但總天數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天數,收費標準以差價計算。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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