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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期間

    國內旅遊投保期間上限為30天,國外旅遊投保期間上限180天。

    投保資格

    • 本商品要保人投保年齡限18足歲以上(首次投保需先完成會員註冊)。
    • 身故受益人限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或配偶。
    • 會員如持自然人憑證且開通網路投保資格以自己為要保人時,可選擇本人、配偶、未滿7足歲之子女、18足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子女、父母、祖孫)做為被保險人,未滿7足歲之被保險人,其法定代理人須審閱並於法定代理人聲明書勾選同意投保;滿18足歲以上之被保險人須驗證其自然人憑證。
    • 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期間內,以網路方式辦理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者,限投保一張(含同業)。

    保額限制

    • 透過線上開通網路投保資格者,持有國泰人壽保單之既有客戶最高保額1,500萬元,未持有國泰人壽保單之新客戶則為1,200萬元。
      • 未滿7足歲者,其「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需各別通算,旅遊地區為非歐洲申根地區通算上限40萬元;旅遊地區為歐洲申根地區通算上限200萬元。
      • 滿18足歲者,其「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需各別通算,通算上限200萬元。
    • 依法令規定,本公司網路投保旅平險最高保額為1,500萬元,如您需要投保1,500萬元以上保額,請參考其他投保方式。了解詳情
    • 主約 - 身故/失能保額年齡上限如下 :
    年齡區間
    保額上限
    未滿7足歲
    69萬元
    18足歲~法定年齡19歲
    500萬元
    20足歲~法定年齡64歲
    1,500萬元(既有客戶)
    1,200萬元(新客戶)
    65足歲~法定年齡69歲
    1,000萬元
    70足歲~法定年齡74歲
    500萬元
    75足歲~法定年齡79歲
    300萬元
    80足歲以上
    60萬元
    備註:
    • 未滿7足歲之意外身故/失能保額上限累計同業通算,包含旅平險及其他含非旅平險之險種,故與18足歲以上通算方式不同。
    • 未滿7足歲之意外身故/失能保額累計同業通算,主管機關上限為69萬元,保戶可選擇優先補足此保障缺口。
    • 投保地區為非歐洲申根國家,附約及附加條款保額上限為主契約保險金額之10%;投保地區為歐洲申根國家,附約及附加條款保額上限為主契約保險金額之20%。
    • 若需申根國家投保證明,附約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額皆須達150萬元。

    繳費方式

    • 提供本人活期帳戶轉帳、本人信用卡、本人行動支付(街口支付、OPEN錢包綁定之本人信用卡)之繳費方式。
    • 目前配合線上繳費之本人信用卡限36家發卡銀行。查詢發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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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身故/失能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額 X 100%
    意外失能保險金
    保額X失能給付比例(5%~100%)
    投保金額限制
    • 既有保戶線上開通網路投保,最高投保額度1,500萬元;新客戶首次線上投保,最高投保額度1,200萬元。
    • 18歲、19歲及65歲以上之被保險人具特定保額上限,詳情請參考投保規定

    海外突發疾病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 (每次給付以「保額」為上限)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 (每次給付以「保額」X 0.5%為上限)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 (每次給付以「保額」X1.0%為上限)
    注意事項
    1. 海外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附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突發疾病範圍不包括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2. 被保險人罹患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責任。完整除外責任規範請參閱保單條款。
    3. 以「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50萬元為例:可享有海外突發疾病住院每次限額150萬元,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每次限額7,500元,海外突發疾病急診每次限額1.5萬元的醫療保障。

    傷害醫療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
    超過全民健保給付部分之實際醫療費用(每次給付以「保額」為上限)
    注意事項
    1. 傷害醫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海外醫療專機運送

    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
    海外醫療專機運送服務
    實物給付;提供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限於服務區域接受住院治療後,經救助機構專屬醫師及被保險人主治醫師診斷需以醫療專機運送返臺時之服務(提供一次為限)。
    注意事項
    1. 服務區域包含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地區)、日本、韓國、越南、新加坡、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緬甸、泰國、寮國及柬埔寨,共計12個國家。
    2. 需與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同時附加。
    3. 本附加條款保障之專機服務係為與聯合國際救援(UIA)合作提供。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