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iCarry傷害保險PLU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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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天災事故享加倍保障,高CP值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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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失能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
100萬元
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失能程度之一
100萬元 X 失能給付比例 (5%~100%)
名詞定義
- 「意外傷害事故」:指不是因為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發事故。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指不包含「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的「意外傷害事故」。
天災意外身故/失能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遭受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
200萬元
遭受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失能程度之一
200萬元 X 失能給付比例 (5%~100%)
名詞定義
-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因遭受「地震」、「颱風」、「洪水」或「土石流」而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
- 「地震」:指因地殼突然運動、火山活動或隕石撞擊所引起的地面震動,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的地震消息者為準。
- 「颱風」:指因熱帶氣旋產生的劇烈天氣變化與降水等現象,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有陸上颱風警報者為準。
- 「洪水」: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的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的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的現象。
- 「土石流」: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的混合物受重力作用後所產生之流動體,在重力的作用下,沿坡面或溝渠由高處往低處流動的自然現象。
- 「中華民國境內」:指台、澎、金、馬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意外傷害事故骨折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
5萬元 X 保單條款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3%~80%)
注意事項
- 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依骨折別比例給付,請參考保單條款。
-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 1/2 ;如係骨骼龜裂者 ,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 1/4 。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 1 次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 2 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 1 項最高比例之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
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重大燒燙傷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的醫院住院治療者
25萬元
注意事項
- 「重大燒燙傷」:指「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或「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意外傷害事故脫臼手術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 ,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
5萬元 X 保單條款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10%~30%)
注意事項
- 「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術處置碼 79.81 至 79.89 之手術處置。若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ICD-10-PCS ),本公司於判斷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
- 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傷害事故脫臼手術保險金,且同一脫臼部位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事故脫臼手術保險金。
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第1級失能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遭受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
100萬元
*與一般意外保障或天災意外保障合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遭受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失能等級第1級的項目之一
100萬元
*與一般意外保障或天災意外保障合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名詞定義
- 「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指以行人身分遭受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碰撞或因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
- 「搭乘」: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開始登上大眾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的行為。
- 「乘客」:指以持票方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駕駛員及受雇服務於該大眾交通工具的人員。
-
「大眾交通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的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 水陸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的水上運行、陸上或地下運行的公眾交通工具。
- 空中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的航空飛行器等公眾交通工具。
- 「車輛」:指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 「汽車」: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包括機車)。
- 「慢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第1級失能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遭受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
100萬元
*與一般意外保障或天災意外保障合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遭受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失能等級第1級的項目之一
100萬元
*與一般意外保障或天災意外保障合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名詞定義
-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指因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
- 「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二輪或三輪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普通輕型、小型輕型機車。
- 「自行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腳踏自行車、二輪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指駕駛或乘坐(不包含推、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之狀態)機車或自行車。
駕乘汽車意外身故/第1級失能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遭受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
100萬元
*與一般意外保障或天災意外保障合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遭受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1 所列失能等級第 1 級的項目之一
100萬元
*與一般意外保障或天災意外保障合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名詞定義
- 「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不包含推、 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之狀態)「汽車」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
- 「汽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及「大眾交通工具」。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每次最高3萬元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的實際醫療費用
注意事項
- 未具全民健保身分者,不得附加。
- 本契約之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限正本理賠。
- 本契約之「實支實付」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者限正本理賠,且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於同一次意外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其他實支實付傷害醫療費用保險給付部分將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