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下列各款學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取得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依法入園之幼兒,被保險人如同時就讀 2 所以上學校,僅限擇其一學校投保。
1. 各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私立獨立進修學校)。
2.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完全中學及相關附設補習學校。
3.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4. 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啟聰、啟明、啟智等特殊學校)及法務部矯正署轄下學校。
5.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機構。
6. 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
7.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
自 115 年 8 月 1 日 上午 0 時起 至 116 年 7 月 31 日 午夜 12 時止。
|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 (含補校及進修學校) | 外國僑民 (完全自繳保費學生) | ||||
|---|---|---|---|---|---|
| 學期 | 家長負擔 | 政府補助 | 學期 | 家長負擔 | 政府補助 |
| 第1學期 | 266 元 | 134 元 | 第1學期 | 400 元 | 0 元 |
| 第2學期 | 266 元 | 134 元 | 第2學期 | 400 元 | 0 元 |
|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 (含補校及進修學校) | ||
|---|---|---|
| 學期 | 家長負擔 | 政府補助 |
| 第1學期 | 266 元 | 134 元 |
| 第2學期 | 266 元 | 134 元 |
| 外國僑民 (完全自繳保費學生) | ||
|---|---|---|
| 學期 | 家長負擔 | 政府補助 |
| 第1學期 | 400 元 | 0 元 |
| 第2學期 | 400 元 | 0 元 |
| 身故保險金幣別:新台幣 | |||||||||||
|---|---|---|---|---|---|---|---|---|---|---|---|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100萬元 | |||||||||||
| 失能保險金幣別:新台幣 | |||||||||||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第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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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級 |
| ||||||||||
| 第三級 | 80萬元 | ||||||||||
| 第四級 | 70萬元 | ||||||||||
| 第五級 | 60萬元 | ||||||||||
| 第六級 | 50萬元 | ||||||||||
| 第七級 | 40萬元 | ||||||||||
| 第八級 | 30萬元 | ||||||||||
| 第九級 | 20萬元 | ||||||||||
| 第十級 | 10萬元 | ||||||||||
| 第十一級 | 5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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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保險金幣別:新台幣 | ||||||||||||
|---|---|---|---|---|---|---|---|---|---|---|---|---|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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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門診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所致之費用後給付。 單次傷害事故門診給付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不予給付,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傷害事故門診給付總額不得超過5,000元為限,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經證明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者,視為同一次傷害事故並依前述規定核實給付。 | |||
|---|---|---|---|---|
| 重大燒燙傷重建手術保險金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實際支出之手術醫療費用,累計最高給付3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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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中毒保險金幣別:新台幣 | ||||
|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或其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翌日起14日內再次住院者,各項醫療保險金給付合計之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申請給付再次住院保險金者,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出院,保險人不予給付再次住院之各項醫療保險金。
註2: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12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即免繳生,含低收入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或其子女、原住民身分等)始可申請。
註3: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4: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或傷害事故之門診醫療費用扣除條款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之費用後達新臺幣伍佰元者,並參酌評議中心決定及法院判決進行審核。
※ 詳細內容依「11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 受益人或保險人對於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處理。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得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若涉訟時,約定以要保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