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

115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

國家級的保障 守護未來的主人翁

被保險人

係指下列各款學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取得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依法入園之幼兒,被保險人如同時就讀 2 所以上學校,僅限擇其一學校投保。
 
1. 各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私立獨立進修學校)。
2.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完全中學及相關附設補習學校。
3.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4. 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啟聰、啟明、啟智等特殊學校)及法務部矯正署轄下學校。
5.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機構。
6. 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
7.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

保險期間

自 115 年 8 月 1 日 上午 0 時起 至 116 年 7 月 31 日 午夜 12 時止。

給付項目

  • 身故給付
    身故給付
  • 住院給付
    住院給付
  • 意外醫療
    意外醫療
  • 失能金
    失能金
  • 生活照護
    生活照護
保險費用
115 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 800 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幣別:新臺幣):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
(含補校及進修學校)
外國僑民
(完全自繳保費學生)
學期家長負擔政府補助學期家長負擔政府補助
第1學期266 元134 元第1學期400 元0 元
第2學期266 元134 元第2學期400 元0 元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
(含補校及進修學校)
學期家長負擔政府補助
第1學期266 元134 元
第2學期266 元134 元
外國僑民
(完全自繳保費學生)
學期家長負擔政府補助
第1學期400 元0 元
第2學期400 元0 元
給付內容
○ 詳細內容依「 115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身故保險金幣別:新台幣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100萬元
失能保險金幣別:新台幣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第一級
100萬元
生活輔助金滿1年: 15萬元
滿2年: 20萬元
滿3年:25萬元
滿4年:30萬元
第二級
90萬元
生活輔助金滿1年: 11萬2,500元
滿2年: 15萬元   
滿3年:18萬7,500元
滿4年:22萬5,000元
第三級80萬元
第四級70萬元
第五級60萬元
第六級50萬元
第七級40萬元
第八級30萬元
第九級20萬元
第十級10萬元
第十一級5萬元
  •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失能,而於該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已領取之失能保險金應予扣除。
  • 被保險人於參與戶外教育時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失能或身故者,最高給付失能或身故保險金300萬元。
  • 每一被保險人之一般失能保險金與戶外教育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不包含生活補助金),於全部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給付限額如下:一、一般失能保險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二、戶外教育失能保險金,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醫療保險金幣別:新台幣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住院
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1]

住院期間支出之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所致之費用後,於條款約定範圍內核實給付。(但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

每次住院支出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不予給付,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不在此限。

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註2]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給付20萬元(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被保險人,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於醫院住院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註3]
傷害門診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所致之費用後給付。

單次傷害事故門診給付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不予給付,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傷害事故門診給付總額不得超過5,000元為限,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經證明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者,視為同一次傷害事故並依前述規定核實給付。

重大燒燙傷重建手術保險金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實際支出之手術醫療費用,累計最高給付3萬元。
  • 如被保險人未依社會保險規定以其被保險人身分就醫,或至非社會保險指定之醫療機構就診,致醫療費用未獲社會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對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僅給付65%,惟仍以各項保險金限額為限。
  • 住院醫療保險金或傷害門診保險金之給付方式 [註4],係按收據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如掛號、診斷書…等費用)後,若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在各項保險金限額內給付。但如被保險人有第一項情形,則按收據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後,以65%計算,若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在各項保險金限額內給付。
  • 年齡滿65足歲(50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保險範圍僅限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集體中毒保險金幣別:新台幣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或其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翌日起14日內再次住院者,各項醫療保險金給付合計之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申請給付再次住院保險金者,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出院,保險人不予給付再次住院之各項醫療保險金。

註2: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12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即免繳生,含低收入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或其子女、原住民身分等)始可申請。

註3: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4: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或傷害事故之門診醫療費用扣除條款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之費用後達新臺幣伍佰元者,並參酌評議中心決定及法院判決進行審核。

其他說明

※ 詳細內容依「11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 受益人或保險人對於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處理。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得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若涉訟時,約定以要保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