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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強制執行關懷專區

債務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 向債權人協商還款計畫,請求撤回執行命令
  • 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聲明,撰寫書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說明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列之情形,即被扣押的保險契約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醫藥費、生活費等),請求減少金額或免為執行【異議狀參考範本詳下方附件】
  • 諮詢律師擬定救濟策略
  • 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之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行使保單介入權
聲明異議狀範本-民事
聲明異議狀範本-行政


什麼是介入權?哪些人可以行使介入權?

一、什麼是介入權?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符合一定條件之特定人得介入保險契約,於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公司償付之解約金額度後,成為新要保人,避免保險契約被強制解約。
二、哪些人可以行使介入權?
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規定,可以行使介入權的人有: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介入權辦理流程
(一)需以書面提出介入權申請,申請文件包含:
            1、要保人變更相關文件。
            2、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表。
            3、法定事由證明文件:例如:扣押命令、破產證明等
註:申請文件請洽詢您的服務人員或本公司各服務據點。
(二)經保險公司審核文件,申請人符合資格後,保險公司將會發函通知執行機關,已收到介入權申請,並提供介入權保單之解約金總額(同時副本通知介入權人及債務人)。
(三)介入權人依執行機關通知,或自行向執行機關詢問繳款帳號並繳款。
(四)介入權人完成繳款後,須將繳款證明送達給保險公司。
(五)保險公司確認繳款證明無誤後,協助辦理要保人變更。
※行使介入權,必須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且自扣押或破產等事由發生日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提供代償款項證明與相關文件給保險公司,始符合法令規定。

介入權流程圖